夜色渐深,新洲区人民法院邾城人民法庭的办公室内,法官李厚鹏仍未离去,他坐在办公桌前,拿起电话,又一次拨了出去。
“明天判决就正式送达了,但我希望你们能再考虑一下。”电话那头,是两家企业代理人——一边是追讨货款近五年未果的供货商,另一边是被上游拖欠数千万元工程款的总包公司。
一份总额750余万元的合同,690余万元已付,剩下的50余万元尾款,如同一根刺,扎在双方之间,一扎就是近五年。
拖欠货款,对簿公堂 时间回溯至2020年6月。某建材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衣柜、鞋柜采购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某工程项目供货,合同总额750余万元。建材公司随后依约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 2021年6月,双方完成最终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750余万元。此后,装饰公司陆续支付690余万元,但剩余50余万元尾款迟迟未能到账。 建材公司多次上门催款。期间,装饰公司曾提出以房抵债,但因抵债比例问题协商未果,双方不欢而散。这一拖,便是近五年。 2026年1月,建材公司将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50余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每日0.3%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用。 各执一词 ,互不相让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逐渐清晰。 装饰公司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项条款:“合同明确约定——我方需在收到建设单位对应款项后,才能付给供货方。现在建设单位没给我们这笔钱,我们拿什么付?” 建材公司当庭反驳:“我方已按约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义务,结算也经双方签字确认。至于你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与我方无关。” 一方强调付款条件未成就,一方主张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若你方坚持不付,我方将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你公司账户。”建材公司代理人语气强硬。 这一句话,让本就紧张的气氛更添几分火药味。 “判决我能下,可判决之后呢?” 承办法官心里清楚,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买卖合同纠纷,背后却是建筑行业常见的“三角债”困局——建设单位拖欠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拖欠供货商,一环受阻,环环难解。 多次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他一边继续与双方沟通,一边着手草拟判决书。 从法律角度看,合同中虽约定了“收到建设方对应款项后支付”的条款,但作为大型企业总包方和作为中小企业的供应商签订的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建材公司早已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结算,装饰公司理应支付尾款。 判决初稿很快形成:装饰公司应支付50余万元尾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承办法官迟迟没有签发文书。 “判决我能下,可判决之后呢?”他反复思考。 若简单一判了之,装饰公司可能提起上诉,案件再拖一年半载,建材公司仍难以及时回款;即便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若装饰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建材公司拿到的不过是一纸空文。 更重要的是,两家企业均在正常经营。一旦进入强制执行,装饰公司账户被冻结,正常经营受损,最终受损的,是两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五年旧账,画上句号 承办法官决定,再尝试一次调解。 “你们都想赢,但有没有想过共赢?” 他将双方分开,分别开展调解工作。 对建材公司,他算了一笔账:“你们要的是一次性付款,但如果对方确实困难,分期付款总比拖着强。真要走到执行那一步,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你们要考虑清楚。” 对装饰公司,他阐明法律底线:“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无限期适用。你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无限期拖欠供货商款项。这笔钱迟早要付,晚付不如早付——拖延只会增加利息负担。现在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是损失最小的方案。” 2月下旬的一个夜晚,判决送达的前夜,承办法官再次拨通双方代理人的电话。 “明天判决就正式送达了,这是最后一次调解机会。” 电话那头,是短暂的沉默。随后,建材公司代理人表示:“我们相信法院,也理解法官的用心。若对方能一次性付清尾款,我方愿意放弃违约金和律师费。”装饰公司代理人回应:“我方尽力筹措资金,争取一次性付清。” 3月初,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装饰公司于3月中旬一次性支付尾款50余万元;若逾期未付,则须承担原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协议签订后,建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近日,装饰公司如期将50余万元尾款汇入建材公司账户。一笔拖了近五年的旧账,在判决前夕画上了句号。
